案由:诈骗罪
律师促成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结合自首、初犯等情节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主动退赔加谅解: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协商,通过家属筹集资金全额退还借款20万元,并额外补偿利息损失3万元,取得书面谅解书
- 主观恶性较小:提交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借款确因实际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挥霍,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借款事实
- 程序沟通: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罪轻辩护意见,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阶段进一步阐述悔罪表现及从轻处罚情节
案由:合同诈骗罪
律师围绕无非法占有故意、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区分责任加积极履约:提交公司经营台账、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无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未能履约系公司经营困难所致,且案发前曾多次与对方协商延期履约方案
- 退赃退赔加谅解:协助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分期退还预付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成功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 认罪认罚:推动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案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律师通过全案证据梳理证实当事人系从犯,法院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从犯地位:通过阅卷梳理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供述、同案犯证言、资金流水等,证实当事人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路线规划、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 认罪悔罪:推动当事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 初犯情节:提交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实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案由: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律师围绕主观明知程度较低、认罪认罚、初犯情节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较同类案件常规罚金数额减少3万元)。
- 主观明知程度较低:提交与委托人的聊天记录、当事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认知不明确,系受他人蒙蔽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 认罪认罚加主动配合: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主动向海关部门说明货物运输的全部流程,协助侦查机关锁定主犯
- 初犯加社会危害性较小:强调当事人系初犯,涉案货物已被全部查获,未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案由:故意伤害罪
律师围绕防卫过当、和解谅解、认罪悔罪开展罪轻辩护,法院认定构成防卫过当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防卫过当:提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先动手殴打,当事人的行为系为制止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但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 和解谅解:积极促成双方协商,当事人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取得书面谅解
- 认罪悔罪:当事人主动承认自身防卫过当的行为,认罪态度良好
案由:非法采矿罪
律师围绕积极退赃修复生态、认罪认罚、初犯情节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积极退赃加弥补损失:协助当事人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5万元,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并组织人员对开采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 认罪认罚: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主动坦白非法采矿的全部事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破坏程度鉴定
- 初犯加社会危害性较小:强调当事人系初犯,开采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已主动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弥补部分损失
案由:集资诈骗罪
律师围绕从犯地位、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开展罪轻辩护,法院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从犯地位: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受上级指使开展业务,未参与集资诈骗的核心决策、资金支配等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退缴违法所得:协助当事人退缴工作期间获得的提成8万元
- 认罪悔罪:当事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系初犯
案由:妨害药品管理罪
律师围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主动整改、初犯情节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情节较轻:提交涉案药品数量清单、销售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违规销售的进口药品数量较少、金额较低(共计2万余元),且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 认罪认罚加主动整改:当事人主动坦白销售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且已主动将涉案药品全部下架销毁,完成药店合规整改
- 初犯加社会危害性较小:强调当事人系初犯,经营药店多年无其他违法记录,涉案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案由:虚开发票罪
律师围绕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较轻、初犯悔罪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认罪认罚加主动补缴税款: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主动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
- 情节较轻:提交企业经营资料、虚开发票相关凭证等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且虚开发票数量较少、金额不大
- 初犯加悔罪表现:强调当事人系初犯,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企业财务制度
案由:寻衅滋事罪
律师围绕刑事和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刑事和解: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及经营者协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并赔偿财物损失5000元,取得书面谅解
- 认罪悔罪:当事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对自身酒后滋事行为表示深刻悔悟
- 初犯偶犯: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次行为系酒后失控所致,主观恶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