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收购行为系正常经营展开无罪辩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无犯罪事实,依法撤销案件。
- 主观不明知:提交经营台账、收购流程记录、过往交易凭证,证实收购二手电子产品均严格遵守“实名登记、来源核实”流程,涉案手机收购时卖方提供了身份信息及产品购买凭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客观行为不符:收购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未实施任何刻意隐瞒涉案物品来源的举动,且收购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无低价收购的异常情形
- 程序沟通:拘留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论证当事人无犯罪事实,同时申请取保候审,持续跟进推动侦查机关重新核查
案由:诈骗罪
律师促成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结合自首、初犯等情节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主动退赔加谅解: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协商,通过家属筹集资金全额退还借款20万元,并额外补偿利息损失3万元,取得书面谅解书
- 主观恶性较小:提交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借款确因实际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挥霍,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借款事实
- 程序沟通: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罪轻辩护意见,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阶段进一步阐述悔罪表现及从轻处罚情节
案由:合同诈骗罪
律师围绕无非法占有故意、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区分责任加积极履约:提交公司经营台账、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无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未能履约系公司经营困难所致,且案发前曾多次与对方协商延期履约方案
- 退赃退赔加谅解:协助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分期退还预付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成功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 认罪认罚:推动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