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证据不足、程序推进三方面开展无罪辩护,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无直接定罪证据,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主观无犯意:提交岗位说明书、项目合作协议、日常工作沟通记录,证实当事人仅负责项目基础对接,对资金涉罪完全不知情,未参与账户开设、资金调配等关键环节,也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
- 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账户与犯罪资金有关联,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帮助”行为,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收集到知情或参与犯罪的直接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程序推进: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辩护意见,阻击批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推动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收购行为系正常经营展开无罪辩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无犯罪事实,依法撤销案件。
- 主观不明知:提交经营台账、收购流程记录、过往交易凭证,证实收购二手电子产品均严格遵守“实名登记、来源核实”流程,涉案手机收购时卖方提供了身份信息及产品购买凭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客观行为不符:收购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未实施任何刻意隐瞒涉案物品来源的举动,且收购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无低价收购的异常情形
- 程序沟通:拘留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论证当事人无犯罪事实,同时申请取保候审,持续跟进推动侦查机关重新核查
案由:开设赌场罪
律师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无罪辩护体系,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最终依法撤销案件。
- 主观无共同犯罪故意:提交聊天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证实当事人对朋友组织赌博的核心事实并不知情,协助操作电脑仅基于朋友情谊的临时帮忙,未参与赌场规划、资金结算、招揽赌客等核心环节,也未获取任何报酬
- 客观未实施帮助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仅为简单的电脑基础操作,不具有促进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质性作用,与该罪要求的“提供资金、场地、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 程序阻击:审查批捕阶段重点向检察机关阐述当事人无犯罪事实、无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由:偷越国(边)境罪
律师围绕主观无偷越故意、无违法性认识展开无罪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主观无偷越故意:提交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出差审批单、与中介的沟通记录,证实当事人系因合法业务需要出入境,委托中介时明确要求办理合法合规证件,对中介伪造手续完全不知情
- 客观无违法性认识: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法仅凭自身能力辨别中介提供手续的真伪,出入境行为系基于对中介的合理信赖
- 证据与程序:侦查机关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手续伪造,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涉案行为性质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从主体身份切割与主观无犯意两方面构建无罪辩护思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主体身份切割:提交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证实当事人岗位仅为前台接待,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资金募集、项目推广等核心业务,不属于本案责任主体
- 主观无犯意:当事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日常工作仅为基础行政服务,收入为固定工资,未获取任何与资金募集相关的提成或收益
- 程序递进: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沟通,推动检察机关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