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山东护齐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客观呈现办案过程与处理结果,不作结果承诺

专题

无罪辩护专题

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的切断、证据标准的审查与程序节点的把控。以下为取得不起诉、不批捕、撤案结果的案件与辩护思路,供同类案件参考。

  • L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获不起诉【无罪】 不起诉

    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证据不足、程序推进三方面开展无罪辩护,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无直接定罪证据,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主观无犯意:提交岗位说明书、项目合作协议、日常工作沟通记录,证实当事人仅负责项目基础对接,对资金涉罪完全不知情,未参与账户开设、资金调配等关键环节,也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账户与犯罪资金有关联,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帮助”行为,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收集到知情或参与犯罪的直接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W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后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撤销案件

    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收购行为系正常经营展开无罪辩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无犯罪事实,依法撤销案件。

    辩护要点:主观不明知:提交经营台账、收购流程记录、过往交易凭证,证实收购二手电子产品均严格遵守“实名登记、来源核实”流程,涉案手机收购时卖方提供了身份信息及产品购买凭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客观行为不符:收购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未实施任何刻意隐瞒涉案物品来源的举动,且收购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无低价收购的异常情形

  •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不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撤销案件

    律师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无罪辩护体系,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最终依法撤销案件。

    辩护要点:主观无共同犯罪故意:提交聊天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证实当事人对朋友组织赌博的核心事实并不知情,协助操作电脑仅基于朋友情谊的临时帮忙,未参与赌场规划、资金结算、招揽赌客等核心环节,也未获取任何报酬;客观未实施帮助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仅为简单的电脑基础操作,不具有促进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质性作用,与该罪要求的“提供资金、场地、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全部案例

共 4 件已公开案例,涵盖 0 – 0 年

经济金融涉税类犯罪 无罪辩护
不起诉

L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获不起诉【无罪】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证据不足、程序推进三方面开展无罪辩护,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无直接定罪证据,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主观无犯意:提交岗位说明书、项目合作协议、日常工作沟通记录,证实当事人仅负责项目基础对接,对资金涉罪完全不知情,未参与账户开设、资金调配等关键环节,也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
  • 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账户与犯罪资金有关联,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帮助”行为,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收集到知情或参与犯罪的直接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程序推进: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辩护意见,阻击批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推动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
经济金融涉税类犯罪 无罪辩护
不起诉

Z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辩护获不起诉【无罪】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从主体身份切割与主观无犯意两方面构建无罪辩护思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主体身份切割:提交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证实当事人岗位仅为前台接待,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资金募集、项目推广等核心业务,不属于本案责任主体
  • 主观无犯意:当事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日常工作仅为基础行政服务,收入为固定工资,未获取任何与资金募集相关的提成或收益
  • 程序递进: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沟通,推动检察机关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
经济金融涉税类犯罪 罪轻辩护
缓刑

Z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辩护后认定从犯并适用缓刑【罪轻】

案由:集资诈骗罪

律师围绕从犯地位、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开展罪轻辩护,法院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从犯地位: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受上级指使开展业务,未参与集资诈骗的核心决策、资金支配等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退缴违法所得:协助当事人退缴工作期间获得的提成8万元
  • 认罪悔罪:当事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系初犯
经济金融涉税类犯罪 罪轻辩护
缓刑

C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辩护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罪轻】

案由:虚开发票罪

律师围绕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较轻、初犯悔罪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认罪认罚加主动补缴税款: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主动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
  • 情节较轻:提交企业经营资料、虚开发票相关凭证等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且虚开发票数量较少、金额不大
  • 初犯加悔罪表现:强调当事人系初犯,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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