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证据不足、程序推进三方面开展无罪辩护,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无直接定罪证据,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主观无犯意:提交岗位说明书、项目合作协议、日常工作沟通记录,证实当事人仅负责项目基础对接,对资金涉罪完全不知情,未参与账户开设、资金调配等关键环节,也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
- 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账户与犯罪资金有关联,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帮助”行为,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收集到知情或参与犯罪的直接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程序推进: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辩护意见,阻击批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推动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从主体身份切割与主观无犯意两方面构建无罪辩护思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主体身份切割:提交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证实当事人岗位仅为前台接待,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资金募集、项目推广等核心业务,不属于本案责任主体
- 主观无犯意:当事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日常工作仅为基础行政服务,收入为固定工资,未获取任何与资金募集相关的提成或收益
- 程序递进: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沟通,推动检察机关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
案由:集资诈骗罪
律师围绕从犯地位、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开展罪轻辩护,法院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从犯地位: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受上级指使开展业务,未参与集资诈骗的核心决策、资金支配等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退缴违法所得:协助当事人退缴工作期间获得的提成8万元
- 认罪悔罪:当事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系初犯
案由:虚开发票罪
律师围绕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较轻、初犯悔罪开展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认罪认罚加主动补缴税款: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主动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
- 情节较轻:提交企业经营资料、虚开发票相关凭证等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且虚开发票数量较少、金额不大
- 初犯加悔罪表现:强调当事人系初犯,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企业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