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潍坊刑事辩护律师罗阳:收了三十万预付款没发货,是诈骗还是经营失败
一、区分的关键,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一、区分的关键,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要件。判断依据是客观事实: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款项用途、事后态度。
同样是收了钱没发货,一种情况是经营失败,属于民事违约;另一种情况是根本没有履约打算,属于刑事诈骗。两者的界限,就在这几项事实的排列上。
二、案件回顾:三十万元预付款
潍坊罗阳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钱某是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也未退还预付款三十万元。建材公司报案,钱某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辩护从三个方向开展。
第一个方向,区分责任与履约意愿。提交公司经营台账、沟通记录,证实钱某无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未能履约系经营困难所致,且案发前曾多次与建材公司协商延期履约方案。
第二个方向,退赔与谅解。协助制定还款计划,分期退还预付款三十万元,另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取得建材公司谅解。
第三个方向,认罪认罚。推动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结合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哪些事实能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签约时有履约基础。在手订单、库存、生产能力,都能说明签约时不是空手套白狼。
第二,款项用于经营。预付款用于采购、支付工人工资、偿还经营债务,而不是挥霍、转移、偿还个人赌债。
第三,有实际履约动作。组织货源、安排运输、部分交付,哪怕只完成一部分,也能说明有履约意愿。
第四,事后没有逃避。没有更换联系方式、没有失联、没有转移资产,而是主动协商。
第五,有退赔安排。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措施,体现悔罪与补救。
需要提醒的是,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不会因为报案人的态度而改变。有的案件通过民事途径已经胜诉,报案人仍坚持刑事报案,此时辩护的重点是向办案机关说明民事救济已经启动、履约意愿真实存在。
这五项逐项核对,才能判断指控是否站得住脚。
四、退赔该怎么谈
第一,尽早启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赔,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直接体现。
第二,通过办案机关办理。私下转账给对方,可能出现“钱付了但不认账”的情况。
第三,签订书面协议。金额、期限、支付方式、谅解意思,都要写清。
第四,保留全部凭证。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一并归档。
第五,不要承诺无法履行的条件。无法兑现的承诺,会让缓刑建议失去基础。
还有一点经验:退赔的数额不一定要与报案金额完全一致,但要与自身的履行能力匹配。谈成一个能执行的方案,比谈成一个数字漂亮却履行不了的方案更有价值。
五、经营者事前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合同条款要留余地。约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分期交付的处理方式。
第二道,履约过程要留痕。采购单、物流单、验收单,证明自己确实在履行。
第三道,出现困难要主动沟通。书面告知、协商方案,比失联更安全。沟通记录本身,就是证明履约意愿的材料。
六、律师简介
罗阳律师,山东护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兼任检察院调解员、未成年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办理过合同诈骗、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企业负责人涉合同诈骗案经退赔与认罪认罚,取得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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