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潍坊刑事辩护律师罗阳:收赃的二手车商,为什么能撤销案件
一、掩隐罪的“明知”,靠什么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一、掩隐罪的“明知”,靠什么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的判断,依据的是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情形。
对二手电子产品、二手车这类行业来说,从业者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这不等于“收到赃物就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有没有尽到合理审查。
二、案件回顾:一批被查出系盗窃所得的手机
潍坊罗阳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王某是个体工商户,日常从事二手电子产品收购。因收购的一批手机被查出系盗窃所得,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拘留。
辩护分三层。
第一层,主观不明知。提交经营台账、收购流程记录、过往交易凭证,证实收购时严格遵守实名登记、来源核实流程;涉案手机收购时,卖方提供了身份信息及产品购买凭证,当事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第二层,客观行为不符。指出本罪要求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而当事人的收购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未刻意隐瞒来源,收购价格亦符合市场公允价,不存在低价收购的异常情形。
第三层,程序沟通。拘留阶段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与相关证据,论证无犯罪事实,同时申请取保候审;后续持续就证据缺陷与侦查人员沟通,推动重新核查。
最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无犯罪事实,依法撤销案件。
三、撤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案与不起诉不同:撤案发生在侦查阶段,案件不再进入审查起诉;不起诉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两者都能终止程序,但时间节点不同。
对当事人来说,越早终止,影响越小。
四、收购行业该留的四类凭证
第一类,卖方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是最基本的一项。没有这一项,后续连解释交易对手是谁都做不到。
第二类,物品来源凭证。购买发票、保修卡、包装盒、原始账号信息,能证明物品并非来路不明。
第三类,交易价格依据。同期市场行情、平台报价截图,用于说明价格公允。
第四类,交易过程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验机照片。
这四类凭证齐全,即便收到赃物,也有机会证明自己不明知。
反过来,如果一项都拿不出来,辩解就会显得单薄。司法实践中,从业者的注意义务高于普通消费者,这个差别在量刑与定性上都会被考虑。
还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最终认定构成犯罪,退赔与配合追赃仍然是从宽的重要情节。对二手行业来说,追回赃物的可能性、被害人损失能否弥补,往往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五、已经被立案的,注意三件事
第一,不要补做台账。事后补做的记录,一旦被识破,反而会成为不利证据。
第二,不要联系卖方。串供的风险极高,也会让原本的解释失去可信度。有的当事人想让卖方“把发票补上”,结果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第三,把真实存在的材料尽快整理提交。侦查阶段提交,效果远好于审查起诉阶段,因为侦查阶段的处理结果直接决定案件是否继续推进。
六、律师简介
罗阳律师,山东护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兼任检察院调解员、未成年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办理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其中个体经营者涉掩隐案经提交审查义务履行的证据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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