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潍坊刑事律师罗阳:虚开专票抵扣十七万税款,企业主为何能判缓刑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一家贸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期间,他让他人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一百五十万元,实际抵扣税款十七万元。开票方因其他案件被查,线索移送,税务部门通知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说明情况。 案发时企业仍在正常经…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一家贸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期间,他让他人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一百五十万元,实际抵扣税款十七万元。开票方因其他案件被查,线索移送,税务部门通知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说明情况。
案发时企业仍在正常经营,有十余名员工在岗。侦查阶段,家属配合补缴了全部十七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这个案子难在哪
难在定性口径。虚开专票罪的核心不是票面金额,而是国家税款是否被骗抵、损失多少。价税合计一百五十万元听起来惊人,真正进入定罪评价的是抵扣税款十七万元,这两个数字的量刑意义完全不同。
难在"补缴"解决不了定罪。税款补上,损失填平,影响的是量刑与是否起诉,不改变行为性质。当事人常以为"钱补了就没事",这是最需要纠正的预期。
难在自首的认定。税务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取决于到案时是否已被告知强制措施、是否如实供述主要事实,需要有据可查。
难在企业存续的现实分量。实刑意味着企业经营中断、员工失业,这一因素在缓刑与社区矫正评估中确实被考虑,但需要材料支撑,不能只是庭上一句陈述。
三、律师做了什么
- 逐票核对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确认实际抵扣税款十七万元,避免以票面价税合计认定犯罪数额。
- 在侦查阶段推动补缴全部税款与滞纳金,取得完税凭证,把"损失已挽回"固定在起诉之前。
- 就税务通知到案的过程提交通话记录、到案经过说明,主张构成自首,并对如实供述的部分逐项印证。
-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员工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材料,说明企业在营状况与用工规模,配合社区矫正评估,提出缓刑意见。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体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该解释第十条同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量刑方面,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五、结果,以及结果背后的条件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成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结果的条件有三层。数额层面,抵扣税款十七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缓刑才有适用空间;情节层面,全部税款与滞纳金在侦查阶段补缴,国家损失归零,自首与认罪认罚同时成立;执行层面,企业仍在经营、员工在岗、社区矫正评估通过,使"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判断有据可依。
反过来说,如果抵扣税款超过五十万元,或者资金流显示开票方与受票方并无真实交易、款项回流至个人账户,量刑档次与辩护路径都会改变。
六、律师简介
罗阳律师,山东护齐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检察院调解员、未成年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罗阳律师,电话150-0536-5680。来访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安排面谈时间。
声明:本文所涉案例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情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文章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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